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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关税法案流出稿要点解读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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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1/18 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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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观察报

吴必轩/文今年7月14日,欧委会将公布设立碳边界调节机制(CBAM)的立法草案。这将是欧盟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进入立法程序的重要节点。预计欧盟将在年完成立法,从年开始实施相关措施。

近日,欧洲学者在研究一份流出的欧盟碳边界调节机制立法草案文本(下称“流出稿”)。它包含12章45节和5个技术性附件。欧委会拒绝对该文件置评。有分析人士认为,它可能是欧委会故意外泄以试探各界反应。此稿应是欧盟内部摆上桌面进行讨论的基础。虽然不排除一个月后正式采纳的文本可能有较大改动,但此稿仍是目前了解欧盟碳关税规则的最佳可获得信息。此前笔者的一些分析预判也藉此稿得以验证[1]。

一.背景信息

碳关税是个通俗叫法,它的正式名称是“碳边界调节机制”(CBAM)。它的本质是对进口到欧盟的产品加税,以使进口产品和欧盟产品在温室气体减排成本上扯平。欧盟力推CBAM的理由是防止“碳泄漏”,即指由于欧盟执行严格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会导致欧盟企业转移到减排政策更宽松的国家(产业外流),或导致承担较低排放成本的进口产品冲击欧盟市场和产业(市场份额替代)。在下文中,将以CBAM指代欧盟的碳边界调节机制,即俗称的碳关税。

年3月10号,欧洲议会通过了设立CBAM的原则性决议。按照时间表,原定于6月底公布立法草案,现改为7月14日公布。

二.CBAM的产品范围和对中国影响、适用国别

要点1:措施范围限于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

根据流出稿的附件一,CBAM的适用范围将限于进口的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

这是一个缩水的产品范围,表明欧盟对CBAM采取了相当保守和谨慎的态度。此前,欧洲议会在原则性《决议》中表示,CBAM应适用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所覆盖的所有产品,包括这些产品嵌入半成品或最终产品时;应该覆盖电力和能源密集行业,如水泥、钢铁、铝、炼油、造纸、玻璃、化工和化肥。而流出稿的产品范围小于欧盟ETS的产品范围,也未纳入炼油、造纸、玻璃和化工这几类具有高碳泄漏风险的产品。

根据流出稿所列的产品编码审视欧盟的进口情况,可得出两个结论。第一,中国虽然是欧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但不是受CBAM影响最大的国家。年对欧盟出口相关产品最多(以出口额计)的5个国家是:俄罗斯、英国、土耳其、中国和韩国。第二,CBAM对中国出口的影响集中于钢铁和铝行业。年中国向欧盟出口相关产品总值18.78亿欧元,其中99.79%为钢铁和铝(钢铁7.06亿欧元,37.61%;铝11.68亿欧元,62.18%)。碳关税会重塑市场格局。如果中国的钢铁和铝行业能够在碳减排方面领先于其他对欧出口国(如俄罗斯和土耳其),则可籍CBAM转化为成本优势,取代后者在欧盟的市场份额。

产品范围存在变数。目前很难预测CBAM法规经过立法程序(政治博弈)后最终确定的范围。而且法规通过后产品范围仍可修订和扩充。上述影响分析仅基于流出版草案。如果增加管制产品或延伸至含有管制产品成分的下游产品,则影响很可能发生质变。

国别豁免:根据流出稿第2节,CBAM只豁免充分融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的非欧盟国家,以及和欧盟建立了碳市场挂钩(linking)的国家。附件二规定,CBAM不适用于原产于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以及6个欧盟海外领地的进口产品。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是欧洲经济区(EEA)国家,是欧盟ETS的一部分,瑞士和欧盟已经建立了碳市场挂钩。此前欧洲议会的《决议》强调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这一点在流出稿中没有体现。

三.“纳税”流程

要点2:进口商承担纳税义务

支付CBAM的义务由进口商承担。进口商需首先获得从事CBAM管控产品进口业务的资格。进口商要向欧盟专门成立的CBAM行政机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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