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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境外携带九价HPV疫苗进行销售应当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5/7/14 12:52:21

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HPV疫苗就是我们俗说的宫颈癌疫苗。自HPV疫苗上市以来,接种人群越来越多,尤其是九价HPV疫苗,在年4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条件批准用于预防宫颈癌的九价HPV疫苗在中国上市后,始终处于“一苗难求”的状态。于是一些人看准了市场这类需要,在香港或者澳门的诊所机构及相关人员处低价购买九价HPV疫苗,并通过“水客”以个人携带、客船或货车夹带等方式,将九价HPV疫苗带到内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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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行为人从境外携带九价HPV疫苗进行销售应当如何定性,我国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各地司法机关也存在定性不一的问题。根据本律师办理相关案件及检索的类似案例情况来看,目前司法机关对境外携带九价HPV疫苗进行销售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九价HPV疫苗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人从国境外走私九价HPV疫苗在国内销售,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例如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徐某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中,认为被告人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九价宫颈癌疫苗生物制药,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一种观点认为,HPV疫苗属于一般的货物、物品,从国境外走私HPV疫苗在国内销售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例如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林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中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肉毒杆菌针剂、子宫颈癌疫苗等,而且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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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情况两个观点可以看出,涉及走私HPV疫苗争议点主要集中在HPV疫苗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问题,那么HPV疫苗是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货物还是普通的货物、物品?

首先,准确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搞清楚我国法律对疫苗的定义及范畴,才能区分疫苗在我国进出口货物、物品中的分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疫苗分为人用疫苗与兽用疫苗,HPV疫苗属于人用疫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用疫苗在我国属于药品的范畴,属于药品分类中的生物制品。根据海关公布的进出口税则商品中,疫苗子目号列:,税号:410011(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410019(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410090(其他人用疫苗),进口普通税率均为20%,进口最惠国税率3%,进口暂定税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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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还需要搞清楚什么是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及普通货物或物品,哪些部门有权制定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普通货物、物品目录。根据《海关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或者物品一般分为三类: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及普通货物或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或者物品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等原因,国家明令禁止出入境的货物、物品,我国明令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禁止进口货目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或物品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向海关、外贸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进出口实行配额的出入境货物、物品,我国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普通货物或物品是指国家不禁止、不限制但是需要海关申报的货物、物品,包括应缴纳关税、暂行零关税及免税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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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既然HPV疫苗是属于其他人用疫苗范畴的生物制品,那么在我国生物制品是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还是普通货物、物品呢?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规定,在我国生物制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也就是说我国海关将疫苗定性为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即HPV疫苗属于限制进出境的物品。那么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走私HPV疫苗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只有在处罚较重情况下才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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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虽然海关将HPV疫苗规定为限制进出境的物品,但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个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物品”是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从行政法规对海关与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职责划分来看,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商务部或者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规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虽然我国海关将人用疫苗规定为限制进出口的物品,但是根据商务部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目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并未有将人用疫苗规定为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货物。如果行为人以货物的形式进口人用疫苗,就难认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如果行为人以个人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人用疫苗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以货物形式就不构成犯罪,显然并不符合立法本意。虽然后续可以通过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处罚,但可能会导致罪责刑不适应,这也是立法者后续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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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葫芦

校正:花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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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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