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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声音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3-4-23 12:23:31

在一文中,我们介绍了,在年的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上,延续了“暂停”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做法。

关于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WTO自年开始就一直“暂停征收数字商品和服务电子传输关税”。

有朋友就“软件征税”的问题留言与我们交流,我们回复并回想起一段同样开始于年的往事:

对于年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关于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我们提示了5点关键信息,第5点是“各国对是否征收意见不一”。

到底有哪些不同的意见呢?

年5月9日至10日,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大使李成钢在WTO总理事会上的发言中,对于即将召开的MC12有关“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及电子传输暂免关税”的议程的意见是:

中方感谢所有提案方的提案。值得注意的是,电子传输暂免关税可能给发展中成员带来巨大的关税损失。它还可能对发展中成员中小企业及其数字工业化产生不同影响。因此,进一步澄清电子传输暂免关税的定义和范围,将有助于成员评估其潜在的经济成本与收益。

中方支持继续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但我们认识到所有成员在MC12前就电子传输暂免关税达成共识的紧迫性。这不仅可以为业界提供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可为我们未来讨论电子传输暂免关税的范围和影响预留空间。

我们的理解是:

1.“暂免关税”可能给发展中成员带来巨大的关税损失。

2.但是,出于为业界提供可预测性和稳定性的考虑,达成“暂免关税”的共识十分紧迫,毕竟,自年以来就一直暂免。

3.需要讨论的不是是否要“暂免关税”,而是其定义和范围,也就是说,不是要讨论要不要征收关税的问题,征税是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只是需要讨论电子传输暂免关税的定义(比如,如何定义“电子传输”)和范围(比如,哪些免征)。

还是举个不是很恰当的例子吧: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关于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决定: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我们知道,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征税,除了税款,还要征收缓税利息,这是明文规定,是前提。

在应当征收的前提下,出于“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的考虑,出台“暂免征收”的政策,只是明确暂免征收的时间范围: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既不是说从此再也不征了,更没有涉及到要不要征收的问题,前提一直存在,没有变化。

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问题也是如此,基于“应当征收”这个前提,才有所谓“暂免征收”的决定,否则,如果从一开始就不认为应当征收,“暂免”也就无从谈起了。

只不过,这个“暂免征收”的时间长了点:一直持续了24年,可能还将持续下去。但是不要忘了,“应当征收”这个前提也一样持续存在了24年,而且也将持续下去。

美国也希望继续延长暂停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

据报道,30多名两党议员在美国贸易代表戴琪赴WTO的MC12会前联名写信,警告称如果不能延长该关税禁令,“美国经济、就业和创新的实力将被削弱”,要求戴琪务必要在本次大会上推动协议延续下去。

有网友评论:这可真是难得一见的中美意见一致的一个问题。

《第一财经》6月16日发表《全球电子商务关税豁免令能否成功“续命”?

MC12观察》(作者:冯迪凡)可以让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各方意见:

此次在MC12有关“电子商务关税暂缓令”也引起了激辩:在全球科技行业希望WTO继续维持延续该暂缓令之时,一些WTO成员认为应当废除。

如该暂缓令未能延续,这将可能打开一个新的“蠕虫罐”,即提高亚马逊网站等跨境购买类,以及网飞电影、苹果音乐和索尼PlayStation游戏等数据消费类产品的价格。

印度和南非等一些成员方认为,互联网在近30年来的蓬勃发展,有理由让各方重新考虑WTO的这一“电子商务关税暂缓令”是否仍然符合各成员方经济利益。

年,印度等WTO成员方发表了一篇论文,称该暂缓令阻止发展中国家从3D打印、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变革性技术中获得关税收入。

在此次MC12上,印度商务部长戈亚尔在一场会议上表示:“暂停的成本总是完全由发展中国家承担,这公平吗?这一暂停……需要重新审查。”

巴基斯坦代表则表示,因“电子商务关税暂缓令”,巴基斯坦放弃了数十亿美元的收入。

不过,欧盟和美国官员则在15日的会议上陈述了解除暂缓令的代价。“这一行动不符合任何WTO成员的利益。”欧盟委员会副主席东布罗夫斯基思(ValdisDombrovskis)表示。

此前全球有个科技企业协会均致函WTO,敦促WTO延长“电子商务关税暂缓令”,称若“电子商务关税暂缓令”得不到延长将会是WTO的历史性挫折,且在没有暂缓令的情况下,小型发展中国家更将失去提高数字竞争力的机会。

总部位于美国的半导体行业协会首席执行官纽弗(JohnNeuffer)表示,免关税的数据流动,对于希望吸引外资的国家至关重要,这还为消费者和小企业带来了明显的好处。“我们听到了事情陷入困境的警钟,暂停延期的风险更大了。”他并补充说,研究表明,关税收入的好处将被经济损失抵消。

纽弗所指的是来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研究。OECD称,如征收电子商务关税,虽然各国每年的海关收入可能在2.8亿美元至82亿美元之间,但新的数字关税也将降低经济产出和生产力,并最终损害全球增长。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此前也计算,数字经济的分裂最终可能在未来十年对全球经济产出造成6%的打击。

一位WTO资深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种税如果征收“弊大于利”,而且目前业界也不太清楚,要具体怎么实施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

国际商会秘书长丹顿(JohnDenton)在近期的一篇文章中解释了这种困难度。丹顿写道,海关官员跟踪和量化数据包价值的方式可能会“非常昂贵”。

“在观看一部电影时,一台设备可以从九个司法管辖区接收多达万个数据包。”丹顿写道,“各国将如何准确(和公正地)计算单个观看会话、数据字节或文件大小的关税?”

《阳光说财经》6月8日发表《亚太数字贸易协定的内容、对华挑战分析》认为,在亚太数字贸易治理博弈中,目前存在着以美国、中国和新加坡为代表的三股重要力量。

文章选择对代表性的“美式”数字贸易协定(CPTPP、《美日数字贸易协定》)、“新式”数字贸易协定(DEPA、SADEA)以及“中式”数字贸易协定(RCEP)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进行比较。

针对“电子传输免关税”问题,美国和新加坡均主张对成员间的电子传输永久免关税。而在RCEP框架下,中国表态“暂不针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免关税”是临时性义务。该规则给中国带来的挑战在于,中国需深入评估可数字化有形产品通过电子传输的比率以及由此带来的关税收入损失,从而进一步决定是否提高电子传输免关税的承诺标准。

提示几点:

1.围绕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问题,目前的实际状态是“暂免”,有的国家希望“征收”,也有的国家希望“永久免征”,这才是这个问题最有意思的地方。

2.作为永久免征意见的代表的美国和新加坡,也并不是对所有国家免征,而是在特定的贸易协定下的成员之间永久免征。

3.对中国来说,“免关税”是临时性义务,但“临时性”失效后的走向并不一定就是征收,也有可能是永久免征,除了本国电子传输进口的关税损失,可能还需要考虑中国通过电子传输对外出口时面临的关税壁垒影响,而这种影响又与中国的数字商品和服务的水平和体量紧密相关。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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