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
“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
公告
公告〔〕23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7号),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年3月4日
《办法》全文如下
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7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通知》附件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零关税”政策的自用生产设备(以下简称“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动态调整。
《通知》所称生产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具体商品范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明确。
第三条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和《通知》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传输企业名单。在实现联网传输企业名单前,由海南省相关主管部门将上述企业名单函告海口海关。
第四条“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实行“一企一账”管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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