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是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却一直法律缺位。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关税法》”),弥补了关税制度的法律空白,完善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关税法》将于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关税条例》”)将被废止。
目前国际政局不稳导致不同国家、区域间的贸易关系紧张,国内、国际各种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成为被频繁使用的武器,关税与进出口企业利益息息相关,关税的申报和征缴是关务合规的重中之重。笔者选取《关税法》以下重点条文加以解读和提示。
一、以法律正文的形式规定关税税目和商品归类
《关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其附件,同时又在第九条把该附件“规则与说明”中的关税税目的组成、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商品归类定义等内容以法律正文的形式予以明确。
首先,需要理顺税则、税目和商品归类之间的逻辑关系。关税税则是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公布实施的商品分类目录以及适用税率的文件,包括税目、税率与归类规则三部分内容,归类规则又包括归类总规则和各类注释。关税税目是以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分类目录,由税则号列(税号,商品编码)和目录条文(商品名称和描述)两部分组成。商品归类是指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将进出口商品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1]。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关税税目是关税税则的组成部分之一,关税税则是商品归类的主要依据。
进出口商品归类不正确、税则号申报不准确或者申报不实,可能会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海关监管秩序和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导致适用关税税率错误、出口退税错误等后果,一经查证会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关税法》作为法律一经颁布就具有稳定性,但是,作为《关税法》附件的关税税则可能会因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国家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整而被不时调整,因此,进出口企业应当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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